闫晶茹:
本院执行的山西小数点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63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小数点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85335元及利息、诉讼费970元、执行费118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