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红平、李淑华、临汾市野森生态发展公司:
本院受理的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60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