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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刑艳枝、希鹏
  发布时间:2017-11-27 16:09:48 打印 字号: | |

刑艳枝、希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媛申请执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晋1081执785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