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红义:
本院于2018年2月7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王永京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559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