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烈俊:
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庆海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烈俊应于2018年5月2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庆海清偿租金55460元(其中本金51680元、迟延履行的利息2000元、诉讼费1100元、执行费680元),并腾出侯马市新田路彦明商住小区二号楼二单元一层西户住宅。至今,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53460元,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为2000元。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