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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刘利亚、师宏丽
  发布时间:2018-03-23 17:54:38 打印 字号: | |

刘利亚、师宏丽:

本院立案执行的丁桂叶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利亚、师宏丽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99160元(其中本金70000元、利息27000元、诉讼费930元、执行费1230元)。至今,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99160元。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