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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赵振源、赵小云
  发布时间:2018-04-11 16:07:50 打印 字号: | |

赵振源、赵小云:

本院受理杨丹与你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侯马市人民法院(2017)晋10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本院(2018)晋1081执30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杨丹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