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旭:
本院受理陈谢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侯马市人民法院(2017)晋1081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晋1081执24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谢丽借款本金40033.8元及利息,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