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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明
  发布时间:2018-04-12 10:04:01 打印 字号: | |

李明:

本院受理的赵东升、赵雪琴申请执行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晋1081执3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明名下所有的位于侯马市紫金山北街南侧的光明灯饰城1.2.3号商用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