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杰华:
本院立案执行的秦临收与你其他案由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4月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55720元及利息。至今。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162371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为629元。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