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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刘肖明
  发布时间:2018-04-27 16:17:36 打印 字号: | |

刘肖明:

本院执行的刘肖明罚金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晋1081执2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