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伟: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其中本金163859.71元及利息,诉讼费5100元,执行费2360元。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