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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晓瑞
  发布时间:2018-04-27 16:35:40 打印 字号: | |

李晓瑞:

本院执行的山东金科电气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晋1081执7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