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
本院执行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法本院(2018)晋1081执7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