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范娥、贾文祺;
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吕娜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二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吕娜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