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月明:
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法,限你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罚金100000元。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