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解放军北京分区太原房地产管理处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侯马市人民法院(2017)晋108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送法本院(2018)晋1081执52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与场地租赁费16万元及违约金48000元,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3046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