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民:
本院立案执行的郭建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爱民应向申请执行人郭建成清偿债务60000元及利息,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