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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吴小英、闫福元(1)
  发布时间:2018-05-17 17:03:01 打印 字号: | |

吴小英、闫福元:

本院执行的卫海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3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