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英、闫福元:
本院执行的卫海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3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