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英、闫福元:
本院在执行卫海生与吴小英、闫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小英、闫福元送达(2017)晋1081执39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吴小英、闫福元位于侯马市晋都西路北侧(华翔书苑华苑海棠苑)B1幢6号门面房一套(所有权证号:1111025169)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迁出拍卖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