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
卫芳依据本院(2018)晋1081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晋1081执5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