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勇勤、靳婵:
本院受理的王虹隽与曹勇勤、靳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晋1081执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