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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邢艳枝
  发布时间:2018-06-21 11:28:04 打印 字号: | |

邢艳枝:

本院受理刘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侯马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晋1081执60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洁借款50000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7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