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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刘波、秦芳芳
  发布时间:2018-07-18 10:51:41 打印 字号: | |

刘波、秦芳芳:

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晓波与刘波、秦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晋立信安永评咨字(2018)第073号房地产价值咨询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公告期满后三日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