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俊成、侯马市泰胎橡胶厂:
本院立案执行的夏桂萍与边俊成、侯马市泰胎橡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晋1081执81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