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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边俊成、侯马市泰胎橡胶厂
  发布时间:2018-07-24 17:10:24 打印 字号: | |

边俊成、侯马市泰胎橡胶厂:

本院立案执行的夏桂萍与边俊成、侯马市泰胎橡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晋1081执81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