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泽晋:
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国峰与郑泽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晋1081执503号之二、(2018)晋1081执50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