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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邓同超
  发布时间:2018-08-29 10:18:38 打印 字号: | |

邓同超: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月梅木材经销部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晋1081801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