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静:
本院立案执行的任月利申请执行陈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晋1081执437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