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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兑现260万元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8-09-05 17:00:36 打印 字号: | |

828日,在我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一笔260万执行款顺利交付到申请执行人手中。至此,这起耗时2年之久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执结。

原告山西侯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吉某某、太原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108日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山西侯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被告吉某某、太原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消极对待、百般抵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山西侯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11月份,通过耐心做被执行人的工作,执行回40万元执行款后,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以来,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我院积极开展终本案件“回头看”活动,执行局成立旧案清查小组,设置专人,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的线索。先后对2016年至2017年终本案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进行了线上线下查询,对发现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张某某、吉某某、太原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今年终本执行案件“回头看”中发现的案件之一。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积极行动并穷尽执行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某某(张某某的担保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

看到财产被冻结,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被执行人终在法律面前低头,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