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波:
许津铭依据本院(2015)侯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晋1081执9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