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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金波
  发布时间:2018-09-06 10:22:33 打印 字号: | |

李金波:

许津铭依据本院(2015)侯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24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晋10819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