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范娥、贾文琪:
申请执行人吕娜与被执行人郭范娥、贾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10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7万元及利息,并在诉讼保全中已将二被执行人所有位于侯马市祥和苑1幢2单元203号房产(房产证号:2151202001号)予以查封。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腾出上述房产,以便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所得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逾期不偿还借款又不主动腾房,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