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大利焦化厂:
王启胜依据本院(2013)侯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你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晋1081执4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