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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侯马市大利焦化厂
  发布时间:2019-04-29 17:54:1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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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胜依据本院(2013)侯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你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晋1081执4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