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大利焦化厂:
本院受理王强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侯马市人民法院(2013)侯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晋1081执39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