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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荆春红
  发布时间:2019-05-08 17:16:11 打印 字号: | |

荆春红:

本院执行的郭胜利与荆春红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晋1081执39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