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永芳:
本院立案执行的靳永芳罚金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晋1081执26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