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红忠、李春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依据(2019)晋临侯证执字第002号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你住房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晋1081执4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程红忠、李春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依据(2019)晋临侯证执字第002号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你住房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晋1081执4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