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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周小瑜
  发布时间:2019-06-06 17:04:20 打印 字号: | |

周小瑜:

本院执行的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小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9)晋1081执50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