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红珍、楚济亮:
本院执行的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红珍、楚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9)晋1081执56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