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金鸿:
本院执行孙亚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晋1081执35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孙亚林借款1649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290元,执行费237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限制高消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