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行政审判庭向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这是我院今年发出的首份“调查令”。
原告郑某因居间纠纷将被告运城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我院,该案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被告在太原某银行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发放凭证,而该事实对案件审理有重要影响。鉴于此情况,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向我院申请调查取证。法官经审查后,借鉴广东、浙江等法院的先进经验,及时向原告律师发出了调查令。
调查令的使用,充分发挥了律师调查取证的作用,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避免了一些案件办理中因重要证据缺失而影响审判效果,实现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