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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康建荣、李雪莲
  发布时间:2019-11-21 17:00:40 打印 字号: | |

康建荣、李雪莲:

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晋108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晋1081执9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