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沁林、屈秋菊:
本院受理文学忠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侯马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晋1081执110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学忠代偿款3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420元,执行费4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