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方学:
本院受理侯马市裕华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侯马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晋1081执8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墙体倒塌后拆除及重建费用28779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60元,执行费421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