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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张辉
  发布时间:2021-02-01 10:29:26 打印 字号: | |

张辉:

本院受理高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侯马市人民法院(2020)晋108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晋1081执7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林借款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82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