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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张春华、陈明珍
  发布时间:2021-02-07 09:21:31 打印 字号: | |

张春华、陈明珍:

张朝民依据本院(2020)晋108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1081执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