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
孙雪玲依据(2019)晋108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1081执2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