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旭合:
张斌依据(2021)晋108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1081执5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