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强、刘艳玲、冯冬林:
本院执行的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晋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文建强、刘艳玲、冯冬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1081执713号执行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