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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刘新平
  发布时间:2021-11-12 15:24:15 打印 字号: | |

刘新平:

本院受理靳淑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侯马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1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晋1081执91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靳淑萍借款85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243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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