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晋1081刑初28号
罪犯王金花,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219841117152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住侯马市福园小区5号楼3单元102室,2015年7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2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侯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3年3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晋10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金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王金花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经我院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山西省临汾市人民医院出具了医学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宫内孕37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审查意见为:王金花为妊娠期。
我院认为,罪犯王金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公示自即日起七日,如有异议,请口头或书面向侯马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电话:0357-4231682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