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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王金花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 示
  发布时间:2023-07-11 10:07:50 打印 字号: | |

2023)晋1081刑初28

罪犯王金花198411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219841117152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住侯马市福园小区5号楼3单元102室201571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212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侯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3年3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晋10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金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王金花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经我院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山西省临汾市人民医院出具了医学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宫内孕37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审查意见为:王金花为妊娠期。

我院认为,罪犯王金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公示自即日起七日,如有异议,请口头或书面向侯马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电话:0357-4231682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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